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包括六章二十六条,是哈尔滨市首部防雷减灾类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管理、维护责任。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条例》具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的施行将有利于提升哈㊣尔滨市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构建完整闭合的雷电灾害防御体系,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建立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雷电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雷电灾害防御的指导工作。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其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体育、城市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雷电灾害防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的科普宣传活动。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单位的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并监督管理;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管理、维护责任。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二)住宅小区的管理人为物业服务人;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人外墙透气帽图片。 第十一条 市、区县(市)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管理、维护雷电防护装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是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共有。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标准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管理、维护。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化等易燃易爆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市、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拟定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并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评审;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列入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市、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及时将相关单位移出重点单位目录。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预警等级,按照应急预案启✅动标准,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并根据灾情变化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者解除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 雷电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雷电灾害监测,及时更新预警信息并通报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雷电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市、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开展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并将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报告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辖区内的雷电活动和雷电灾害发生情况,每年向社会发布雷电统计分析公报。 第二十二条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雷击电磁脉冲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雷电防护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